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是否达标。
2.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废气排放情况。
3.噪声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
4.固体废物的储存场所是否规范,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收条件
1、已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登记(租用厂房除外)
2、生产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符合生产要求;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和设备上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制定了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完成厂长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完成了员工上岗前“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
5、所有特种设备均取得了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